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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发挥引领作用 保障富民兴渝——2012年重庆人大工作回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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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官员不得擅自篡改统计调查结果”,“在偏远农村设立邮站方便群众,财政应予以支持”,“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应招拍挂,拒绝暗箱操作”……

  这些话语并非口号,而是来自于重庆市现行有效的法规。

  截至2012年底,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95件。这些法规引领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着眼全市全局

  2012年6月,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任务。市人大常委会立即提出,各相关专工委对照“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下的各项具体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及时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的立法计划,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提供法制保障。

  “我们坚持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引领推动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注重立法与全市中心工作合拍。

  例如,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相关部门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与《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实施情况和修改意见。

  积极开展《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土地储备条例》等法规立法前期工作,不仅将我市经济建设的优秀经验上升为法规,而且通过立法引领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规范,推动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改革发展战略的落实。

  切实贴近民生

  今年初,在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土地房屋登记条例》中,“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自然人委托登记的,需要进行公证”这一条款,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

  该条例起草者认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涉及权利人的重大利益,因此需要公证。

  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草案规定加重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且不利于申请人缩短登记时间,因此该条例删掉了以上这款规定。

  “立法中,我们特别注重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着力为民生发展提供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例如《重庆市邮政条例》规定,财政要补贴村邮站建设;《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提出要依法规范户外广告,着力为市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等。

  此外,认真贯彻行政强制法,对法规中强制措施进行清理,例如,取消《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涉及对公民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部分规定等。

  探索立法后评估

  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还按照时限性、公众性、可修订性等标准,选择《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3件法规作为评估对象,开展了历时8个月的立法后评估。

  在工作中,3个项目评估小组先后赴5个市级部门、30多个区县(自治县)、25个乡镇和64个村社进行实地调研。并对20多家管理机构和数千个服务对象、基层执法人员发放调查问卷近万份,比较客观、全面地掌握了3个法规实施的相关情况。

  在此基础上,从法规文本质量、法规实施效果、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修改完善方向四个方面进行综合、量化分析,分别形成评估报告,为今后适时修订有关法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探索推进立法后评估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并起草了《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细化了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出台了《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立项若干规定》,规范了法规立项活动,为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1日 09:46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肖志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