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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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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社会风尚,引导广大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在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基础上,开展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和评选范围

  表彰名称:授予公务员的荣誉称号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授予公务员集体的荣誉称号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评选范围: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七类机关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和推荐名额

  (一)表彰名额

  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0名左右,“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80个左右。

  (二)推荐名额

  各省(区、市)比表彰名额分别多推荐1名个人和1个集体,即各推荐3-5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3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中央和国家机关共多推荐8名个人和8个集体,即推荐19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24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共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4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20个(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4.牢固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卓著;

  5.带头创先争优,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成绩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3.领导班子开拓创新,团结有力,决策科学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深受群众拥戴;

  4.公务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5.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秉公尽责,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评选要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厅(局)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公务员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1.逐级推荐。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通知和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推荐的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各地区推荐材料经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核,加盖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推荐材料加盖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审。7月上旬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人选进行初审并反馈各地区各部门。

  3.正式上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将拟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个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8月31日前,将公示后正式确定的拟推荐对象材料加盖公章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一式5份,包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附件3)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附件4),并附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事迹简介、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个人(集体负责人)照片等。各地区应确定1名个人和集体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并分别报送5分钟视频宣传材料。

  4.复审。9月上旬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差额评审,提出拟表彰对象人选,提交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5.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表彰。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个人和集体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影响,确保拟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2.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群众参与度。各地区可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拟推荐对象采取网上投票等形式进行推选。

  3.严肃纪律,从严把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事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办法

  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组织。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次评选推荐工作。

  七、宣传工作

  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使评选成为树立先进、学习先进、宣传先进的过程,成为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过程。要深入宣传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把质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010)84233470 、84233497

            (010)84233496(传真)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1日 19:26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网站 编辑:张学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