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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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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保证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活动,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促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云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报告联系群众的情况。

  1.落实省委规定的深入调研天数及撰写调研报告的情况;

  2.落实省委规定的住村天数及直接联户的情况;

  3.落实建立《民情联系卡》和《民情登记卡》的情况;

  4.落实开展民情恳谈、接待群众来访、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的情况;

  5.落实每年必须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工作建议的情况;

  6.落实帮助所联系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7.落实要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所联系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的情况。

  (二)总结报告改进作风的情况。

  1.落实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不打招呼、直接到村、减少陪同的情况;

  2.落实深入基层不奢侈浪费、不收受基层礼品、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情况;

  3.落实深入基层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总结报告解决问题的情况。

  1.落实发现基层和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实际,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2.落实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并推广运用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取得工作实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总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总结报告的方式:

  (一)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

  (二)列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述职,接受组织监督;

  (三)组织开展向所联系的基层和群众通报,接受基层和群众评议。

  第五条  总结报告的对象、时间:

  (一)总结报告对象为全省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总结报告时间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同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直接联系群众领导干部为主体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工作落实。

  第七条  组织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采取组织考评与所联系基层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1日 11:33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赵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