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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几点认识

朱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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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路线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群众路线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群众路线作了规范的表述,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般认为,它是群众观点和群众方法的统一。我赞同该观点,同时认为,它也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其中前两句是世界观,后两句是方法论。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之所以是世界观,是因为它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其核心是解决“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人民群众是生产力的创造者和历史的推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力量的源泉,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也是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因此,必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我国先人很早就提出了“民本思想”,认为“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体现了朴素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历史上唐太宗等封建社会的明君也说过“民可载舟,亦可覆舟”,说明他看到了民众的作用,但其世界观仅局限于利用民众的力量为封建皇朝服务,从而更好地统治民众。资产阶级政党也重视民众,但他们重视民众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争取民众的选票而执政,从而更好地维护本党派以及本党派所代表的某一区域、阶层、类别人的利益。共产党重视民众、代表民众执政的目的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而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共产党与封建社会明君和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之所以是方法论,是因为它形象地概括了共产党人决策的形成、实施、修正、完善的路线图,概括了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人民群众是智慧的源泉,也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领导机关、领导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能够倾听民声、汇集民智、顺应民意、代表人民利益。回顾我们党的历史,什么时候群众路线坚持得好,革命、建设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坚持得不好,革命、建设事业就遭受挫折。坚持群众路线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建国前,坚持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自觉自愿的行动,因为一脱离群众,就难以生存,更不可能发展,随时可能掉脑袋、打败仗,因而与人民群众是鱼水关系。而建国后,领导干部如果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仅不会有掉脑袋的危险,而且少了许多嗦和麻烦,使人感觉很“舒服”,但正是这种“舒服”,就像温水煮青蛙,使其慢慢地死亡。这说明,和平年代坚持群众路线,比战争年代具有更大的必要性和更强的紧迫性,也需要更高的自觉性。

  过去,我们对群众路线较多地从方法论角度去理解,比如对政法机关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往往把群众路线理解为一种方法。其实,世界观比方法论更重要,世界观决定了方法论,方法论是为了贯彻落实世界观,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群众路线统一的整体。

  检察机关进行群众路线教育有特殊的意义

  与党政机关、其他政法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直接跟群众打交道相对少一些。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都设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机构;公安机关的很多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接触群众也比检察机关多。

  司法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强调专业化(职业化)。为了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司法人员必须超脱,而不能跟方方面面有太多的牵涉。在法治较完备的国家,司法官必须深居简出,耐得住寂寞和孤独。但过于强调专业化(职业化)又可能造成国家司法权专断,过于超脱又容易脱离群众,从而影响对群众疾苦、想法、呼声、愿望的感知和了解,影响案件处理对民意的体现,影响执法为民宗旨的落实。为此,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业化(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并把体现群众路线和民主化的某些内容纳入法律、制度,如向人大报告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举报制度等。世界各国的法院之所以设立陪审员制度(大陆法系)或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由陪审员参与审判,或由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法官只负责量刑,就是为了防止司法工作脱离民众、背离民意。各国法律之所以赋予并不精通法律的陪审员、陪审团以审判权,就是认为普通民众根据其朴素正义和道德良知,能够对案件得出正确判断,更重要的是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要求,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心理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遵从。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能使司法工作接地气,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朴素正义和道德良知,符合民意,又符合法律精神。许多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在于调整职业化和民主化之间的关系和比重。因此,坚持群众路线,对司法工作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司法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是评判是非曲直的地方,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寄托着人民群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期盼。如果司法机关都不公正,那人民群众就会感到无助甚至绝望。因此,司法机关更应坚持群众路线。

  检察机关进行群众路线教育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教育实践活动要防止和克服“老一套”和厌倦、应付的思想情绪。近些年来,检察机关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这些活动都以“为民”、“清廉”为重要内容,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为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部分检察人员也容易产生“老一套”的思想和厌倦、应付的情绪。还要看到,检察机关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经历了这么多活动都未能解决的问题,它们已具有“抗药性”。因此,既要防止和克服“老一套”和厌倦、消极应付的思想情绪,又要解决“抗药性”问题,研究采取比以前更好的办法、更得力的措施。

  教育实践活动要结合检察实际,体现检察特色。一要把预防和解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特别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这些问题是“四风”中最严重的部分,不突出这个重点,就难以推动一般的“四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要解决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即少数领导同志为了不得罪人或者不影响自己的“政绩”、“声誉”而有案不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姑息养奸、养痈遗患,从而搞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二要把提高群众工作本领特别是特殊群众工作本领作为提高素质能力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检察机关是办案的,而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产物。我们除了办好案件之外,还要解决引起案件的矛盾,否则新的案件还会发生。而要解决引起案件的矛盾,就必须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内蒙古模范检察官张章宝之所以能在信访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一是因为对群众有感情,二是因为具有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当前检察队伍结构有了可喜的变化,干部学历高了,年轻同志多了,但“三门”干部也多了。他们会讲法言法语,但不太会讲群众语言,更不懂得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提高与群众打交道、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还有,检察机关打交道较多的是特殊群众,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案件证人,诉讼监督中的监督对象(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提高做这些特殊群众工作的本领,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强化释法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努力争取办理一案,用良好的执法形象感染一批、教育一片,而不是办理一案,得罪一批、骂声一片,“洒向人间都是怨”,从而使人民群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教育实践活动要防止形式主义,注重实效。教育实践活动需要一定的形式,但不能搞形式主义,而必须注重实效,解决突出问题。衡量活动的成效,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次会,发了多少个文件材料,而是看“四风”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不是得到了遏制以及解决。例如,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是不是少了;一些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顽症是不是解决了;“文山会海”是不是少了,会议质量是不是高了,文件、材料中的空话、套话以及永远正确但不解决问题的话是不是少了;下基层调研是不是深了、质量高了、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多了;领导亲自动手的是不是多了,当甩手掌柜的是不是少了;工作效率、质量是不是提高了;服务基层是不是更有成效了;机关内部一方面一些人无所事事、另一方面又向基层借很多人的矛盾现象是不是有所解决了;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的人是不是多了;敢于直面矛盾、勇于解决难题的是不是多了;领导干部严格自律的自觉性是不是进一步提高了,等等。我们应该从高检院机关抓起,从自己个人做起,使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文选自作者2013年7月25日在高检院党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15:09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赵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