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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标准“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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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经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审定,《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实施。这是公安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新出台的《考评办法》是《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011年7月印发)的“升级版”,增加了政治纪律教育和作风建设、源头预防、执纪办案、纪检组织建设等考评内容,加大了对局级领导班子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扣分力度,提高了干部职工满意度测评分值和加分项目分值,考评侧重从过去的“过程考评”转为现在的“效果考评”。

  按照《考评办法》,公安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分值(满分110分)由三大块构成,即实际考评分数=考评项目得分(共29项,满分80分)+满意度测评得分(共9项,满分20分)+加分项目得分(共5项,满分10分)。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记者注意到,《考评办法》中的考评项目包括“组织领导”、“廉洁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和监督机制建设”、“执纪办案”、“纪检组织建设”等6大类,前5类分值均为15分,第6类“纪检组织建设”(分值为5分)是新增考评内容。据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对上述6大类29个具体项目的考评,按照扣分的方式进行,即对未按要求完成的项目予以扣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如,针对“执纪办案”的考评,细分为7个小项进行打分,失分点包括“对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压案不查的,每起扣3分;降格处理的,每起扣2分;处理不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每起扣5分;对组织处理决定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执行的,每起扣4分”,等等。

  满意度测评分值从《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中的15分增加到20分,这是《考评办法》的又一亮点。记者看到一份《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满意度测评表》,其中设定了“一岗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廉政教育”、“监督机制”、“制度落实”、“执纪办案”、“专项治理”、“工作效果”等9个测评事项。据介绍,在考评工作中,由干部职工“背靠背”对照上述事项作出评分。

  对比新旧两个版本,考评加分项目(从4项增至5项)及分值(从5分增至10分)的变化,则鲜明体现了从侧重“过程考评”转为“效果考评”的升级特征。如,“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注重结合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源头治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被部领导肯定或部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予以推广的,每次加1分。上限为2分”——这是新增的加分项目。又如,“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全年未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加2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坚持改革创新,在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成效明显,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公安报》等新闻媒体刊载的,每次加0.5分;经部直属机关职能部门推荐,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予以推广的,每次加1分。上限为2分”——“升级版”中,加分更多,而且各“得分点”所占总分的权重均比过去要大,这意味着“不出问题”、“干得好”的单位在考评中将更具优势。

  对于考评结果运用,《考评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考评结果在公安部直属机关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报部政治部备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检查。构成《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移交部纪委、驻部监察局、部政治部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记者 陈治治 通讯员 张旭)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9日 11:0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赵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