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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五年内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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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认真贯彻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7月14日起,今后5年内,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严格执行中办发17号文件规定,已批准但截至7月14日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适当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审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盟市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有关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四)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并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或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能够满足办公需要的,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现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针对上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6类情况,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排查清理,在此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门别类作出处理。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一)各级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规范办公用房的分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公共资源、减少浪费和苦乐不均。

  (二)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三)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建立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牵头抓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纪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有关具体工作分工另行制定。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部门要从严控编,并为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提供准确的编制资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各类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适用本实施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2013年9月20日前,各盟市将落实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落实情况按系统分别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情况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2日 15:42 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