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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细微处见为民真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开展交通巡回法庭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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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司法为民?具体到法院实践,就是让群众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精力得到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使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暖。

  过去,交通事故处理周期长、成本高、积案多,加之受程序、场地、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审判在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等方面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民事不可缓也。如何更加便捷、高效地实现法院审判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的对接?2010年以来,我区各级法院把群众呼声、群众需要、群众关切作为第一信号,广泛设立交通巡回法庭,公正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小小法庭融合众多资源,成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新平台,更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新站点,成为全区各级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

  创新机制,法庭“搬”到交警部门

  2012年1月17日受理的案件,在玉林市玉州区法院第一交通巡回法庭法官的主持下,1月21日调解成功。从立案到解决仅用了4天时间。在顺利拿到理赔款的当事人禤某看来,这如同“火箭般的速度”。

  来到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人们可以看到,宽敞明亮的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大厅旁边,设有“玉州区法院第一交通巡回法庭”。这里国徽高悬,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一应俱全。法庭集立案、调解、审判、保险理赔、司法确认于一体,巧解矛盾纠纷。

  以前,当事人如果在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用诉讼解决纠纷较为复杂,首先需要聘请律师,然后还要写诉状、再到法院立案,等待排期开庭……很多当事人在耗时费力的官司面前望而却步。而交通巡回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快速通道”——事故发生后,可以即时立案、即时调解、即时处理,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2010年3月,容县法院率先在县交警大队成立广西首个交通巡回法庭。2010年9月,玉州、博白、陆川、北流、兴业等5个基层法院也先后建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形成了交通巡回法庭的“玉林模式”。这些法庭充分发挥便捷高效、简易灵活的特点,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成功调处了一大批交通事故纠纷。

  随着道路交通压力的不断增大,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为使当事人更便捷地得到司法救济和服务,交通巡回法庭由玉林向全区推广势在必行。

  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罗殿龙强调,人民群众的感受是司法实践效果的直接检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司法的新作为不断回应群众的新需求。

  为此,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调研,组织一线法官进行座谈,并集中走访公安、司法行政、检察、保险等部门,并向部分案件当事人征求意见。通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形成了“以交通巡回法庭为平台,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保险‘五位一体’,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一站式’纠纷化解”的工作思路。

  三年来,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全区大力推广“玉林模式”。目前,全区108个县(市、区)法院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联合公安、司法行政、检察、保险部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建成率达到97%。

  “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诉讼

  最大限度地提供司法便民服务,是交通巡回法庭法官的实践和追求。

  为更加公正高效地为当事人服务,全区交通巡回法庭没有止步不前,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创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机制,形成了“多个窗口,一个平台”、“一站式服务”的工作特色。

  “真没想到,我这个案子这么快就处理完了,而且拿到了赔偿款,这下子父亲的医疗费就不愁了!”原告李某的儿子拿着10万元的赔偿款激动地说道。7月3日上午,在天等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主办法官仅用一个小时就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同时做好了一系列配套工作。

  天等县法院联合公安、司法行政、检察、保险等部门,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下设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室、人民调解室、交通巡回法庭、道路交通检察工作站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形成了“一站式”服务格局。让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不出门,就能办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纠纷调解、财产保全、审理、执行等事宜,缩短了时间,减少了费用,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在全区各地,交通巡回法庭与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部门联合办公,变“串联”模式为“并联”模式,合力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同时发挥法院在查扣肇事车辆、变现财产求偿等方面的职能优势,让当事人“只进一个门”,即可解决所有纠纷问题,避免来回奔波,减轻了经济负担和诉累,事故受害方也可以更加及时地获得赔偿。

  倾情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由于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法官的调解往往能顺利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从一张张愁云满布的脸上重新绽放灿烂的笑容,从一声声互相指责的口中道出真诚的感谢……这一幕幕感人的场景,经常发生在全区各地交通巡回法庭上。

  2011年7月,河池市的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案涉及赔偿金额38万余元,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但7000元诉讼费及未知的律师费让双方倍感压力。同年9月,设立在河池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交通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采取当场立案、开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官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调解,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后,双方一致同意和解。

  各地交通巡回法庭注重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强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率。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全过程,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通过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的调解联动,采取“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建议庭后调解、诉结前司法调解”三大措施,妥善调解化解纠纷。

  “案件无小事,点滴系民生”。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怀着这样的信念,将每一个司法环节都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过程,都变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6日 11:53 来源:广西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