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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工作要发挥窗口作用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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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路线。检察机关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工作,也必须把群众路线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民行检察案件所反映的通常是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可以说,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前沿和窗口。

  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要重“教育”,也要重“实践”,做到知行合一。民行检察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好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民行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把教育实践活动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转化为做好工作、推动发展的动力,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一是畅通申诉渠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只有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真诚关心群众疾苦,才能得到人民群众更多的拥护和支持。应当积极开展民行检察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现场接待群众申诉,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申诉难的问题。

  二是服务和保障民生。应着力办理涉及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行检察案件,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切实保障民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民政、残联、妇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继续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重点加强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助和司法保护,为弱势群体进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三是注重执法办案效果。应注重各类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有效衔接和规范综合运用,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法律监督与支持配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群众意愿。

  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服务群众工作制度化

  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既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通过建立独具特色而又富有成效的工作机制,保障服务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完善民行申诉机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和办案成效,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要充分发挥建立服务联系点、民行检察进社区、检察开放日等活动的作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申诉,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要结合办理民行检察案件,全面排查潜在风险,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可能引起涉检信访的,及时制订相关预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二是推行释疑说理机制。要在受理、立案、审查终结各个环节,积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将法律所蕴含的“道理”向群众阐释和传输,防止和消弭群众对法律的误解;要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水平,增强监督文书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对作出不抗诉、不提出检察建议、终止审查等决定的案件,要采取当面和书面答复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是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对群众的申诉案件不能一抗了之,要本着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对再审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法院未依法按期再审和久拖不决的案件,要依法启动后续监督程序;对不予采纳监督意见、错误裁判或者违法情形未得到纠正的,应根据情况进一步跟进监督或者向上级检察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保证监督实效。

  四是落实接受监督机制。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将接受群众监督作为改进执法办案的动力。要积极创新检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深化检务公开,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把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要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社会影响大、当事人不服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坚持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

  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

  面对群众的新期待,民行检察队伍在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和精神状态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应当使教育实践活动成为民行检察人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过程。

  一是加强作风建设。在作风建设上,民行检察人员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四风”问题不仅反映在执法办案中,也存在于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反对“四风”,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一言一行改起。民行检察人员要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把自身放在人民群众的显微镜下,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与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提高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仅有服务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还不够,还必须有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素养。特别是修改后民诉法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对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实际工作能力,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是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能力。把履行检察职责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有机统一起来,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对此,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公正,更要学会用群众语言答疑解惑、定分止争;不仅要坚持法律原则,更要注重方法策略,不断提高掌握群众心理、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09:0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许轲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