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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在教育实践活动中 减少涉税审批 推进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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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纳税人意见,坚持边学边整边改,积极做好税务行政审批清理简并工作。河北省地税局推行涉税事项“阳光审批”制度,使行政许可项目减至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减至25项,备案项目减至211项。省局将5项在市局的审批、备案事项下放至县(市、区)局,对44项在县(市、区)局的审批、备案事项,取消管理人员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调查审核环节,直接由县(市、区)局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审核。对141项终审权限在县(市、区)局以下的备案、审核事项实行先办后审。将首次纳税辅导、双定户首次定额核定、首次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等14项管理事项前移至办税服务大厅。山东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地税——工商专线,实现两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时实现“免填单”服务,办理时间由原来的15分钟减少到3分钟。内蒙古地税局针对广大纳税人要求最集中、呼声最强烈的“提升服务质效、节约纳税成本”问题,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等多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将办理纳税人税种登记鉴定、办理发票购销和发票查询、受理开具个人完税证明、代扣代缴凭证等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即时办结。重庆市国税局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审批的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简化审批流程和涉税资料。广西国税局“三步走”规范行政审批,一是减少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改为备案管理;二是规范审批行为,制定统一的审批操作指南,对审批设定依据、权限、时限、流程等加以规范;三是下放审批权限,除按规定个别项目由省局、市局审批外,将其余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局。山西省国税局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对金税三期系统中各节点设置的审核、登记、备案、确认、认定等事项,严格控制数量,防止变相审批。

  大力创新税务行政审批方式 各省税务机关通过再造审批流程、简并审批环节、前移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实现“为纳税人办好事,让纳税人好办事”。浙江省地税局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限时设定和全程监控。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有关环节的信息、程序有无变更、修改或超过办理时限将出现不同预警。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可足不出户完成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申报,实时跟进了解自己的申报进程,第一时间获取审批项目结果。云南省国税局将所有涉税审批事项尽可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窗口统一受理,强化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监督机制,切实改进作风;推行纳税人涉税资料“一户式”存储,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的问题。深圳市地税局统一全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税事项,实现门面业务“一站式”办理;落实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

  不断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省税务机关强化内部管理监督,跟进已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努力做好衔接工作。山东省国税局全面公开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裁量权,共梳理确认行政处罚类31项、行政强制类5项、行政许可类3项、行政征收类4项、其他类16项,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并全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编制下发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及业务流程,上线运行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经济税收具体情况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岗责和工作规程,防止行政裁量权“一刀切”现象。湖南省国税局结合“四风”整治,从三个方面强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是强化审批项目备案,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监管台账,作为税收执法和落实政策的依据;二是强化动态监管服务,对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项目加强后续管理,强化税源监管责任,保证后续管理不弱化;三是强化行为检查问责,对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信息化监控,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加大惩罚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处理。青岛市国税局修订完成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结合各级绩效考核与风险内控要求,对税务行政审批质量开展评价。通过公开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审批结果;通过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问题;根据造成责任的原因与后果,对审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深层次监督制约,从机制上促进审批行为规范化。为保证信息沟通顺畅、降低执法风险,内蒙古国税局取消企业对外服务贸易等项目付汇前税务部门审批权限后,积极建立服务贸易付汇信息交换平台。与自治区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海关建立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与内蒙古外汇管理分局签署互换服务贸易有关信息的备忘录,并将获取信息下发各基层税务局,开展分析与评估。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4日 18:09 来源: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