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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规定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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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于2013年9月开始在委厅机关、巡视机构、派驻机构全体处级以上干部,各州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

  《规定》明确了及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办理结婚法定手续的情况、配偶的基本情况、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及离婚的主要原因;二是配偶子女出国(境)就业、留学、定居的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就业、留学情况,取得国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情况及取得外国国籍情况;三是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关重要情况,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情况,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受重大灾害、伤亡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卷入重大社会纠纷及被执纪执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情况;四是本人出省、出国(境)的情况,包括出省、出国(境)的时间、地点、事由及经费来源情况;五是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实体名称和工商注册地;六是其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规定》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发生及时报告主要内容所列事项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情况紧急可先口头报告(事后书面补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视情况予以抽查核实。

  《规定》强调,处级以上干部要在严格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动态性的个人重大事项,干部(人事)部门要对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报告受理人违反保密规定泄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律人先律己。省纪委、省监察厅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始终把从严和务实的作风贯穿活动全过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正自己的衣冠,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的纪律作风和精神状态履行纪检监察各项职能。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4日 18:15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