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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群众路线 保证刑事诉讼客观公正

郑州大学教授 刘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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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活动。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多方参与、控辩对抗、去伪存真、寻求公正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和专业工作。犯罪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现象,隐藏或表露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单靠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难以保证刑事案件事实的充分还原和司法认定的客观公正。为此,我国原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条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群众原则既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应有的特点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中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的社会形势下,顺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重温和提升群众路线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不但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刑事司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寻真情、求客观、保公正、顺民心。

  刑事诉讼贯彻群众路线,必须主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刑事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规律性,但是刑事诉讼所要求证的案件事实却具有浓厚的社会性和客观性。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发生于群众之中,犯罪行为无不在广大群众的视野中留下蛛丝马迹和客观证据。司法工作人员首先是群众中的一员,我们手中的司法权是人民给的,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立场。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关心体谅群众疾苦和诉求,热情倾听诉讼当事人的控告和申诉,为他们释疑解惑,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明理;对于那些严重危害药品食品安全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以及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腐败案件,要严查快办,从严惩处;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要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发动群众发现和扩大案件线索、收集固定证据、揭发证实犯罪,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刑事审判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司法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依靠群众不单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诸多制度性保障:一、刑诉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二、刑诉法第82条规定:公民可以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对于可能实施犯罪的其他人员,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由司法机关决定处理。三、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判,允许群众参加庭审活动的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一审案件的审理活动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四、刑诉法第13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河南法院系统在此基础上,独创和试行了人民陪审团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五、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以上法律规定和工作举措,基本畅通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刑事司法的渠道,贯彻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的科学发展观。

  对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中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个别司法人员漠视群众正当诉求,受贿索贿、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弄虚作假、办人情案、制造冤假错案等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现象,这些极少数害群之马的恶劣行径,不但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也玷污了整个司法队伍的形象,更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刑事司法的信心和热情。因此,对于那些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徇私枉法,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必须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净化我们的司法队伍,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修复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和血肉关系。河南省高级法院最近提出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举措,以及不推不诿、不遮不掩、敢于担当、勇于纠错、责任倒查的工作作风,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呼声,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认同感和信任感的积极行动。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5日 14:17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