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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 从源头上遏制“舌尖上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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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遏制‘舌尖上的腐败’的有力措施。”省财政厅负责人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落实会议期间,对此进行了详细而权威的解读。

  他强调,省直各部门和市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规起草历时3个多月

  切实解决公款大吃大喝问题

  “公款吃喝风盛行,公务接待费一直居高不下,成为民众诟病的顽疾,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省财政厅负责人说,十八大以来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出台了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对厉行节约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作风问题由于其反复性和顽固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从今年中纪委两次通报的14起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来看,吃喝风虽有好转,但违规公款消费问题仍屡禁不止。

  当前中央部署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完善和出台加强作风建设的具体制度和办法,通过建立好的制度机制,让好的作风得到弘扬,让不良作风受到遏制,避免改进作风“一阵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使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实现海南绿色崛起,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关键靠更加过硬的作风作为保障,作风正、民心顺、海南兴。省委整治“庸懒散奢贪”、出台二十条规定,其目的就是从严从紧把中央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落到实处。只有从制度上把买单报销的源头管住,明确界定哪些该报销、哪些不该报销,再加上严格的监督、问责,才能遏制“舌尖上的腐败”。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大吃大喝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要求,《规定》的起草工作历时3个多月,经多方调研多次修改,最终报省委常委审定通过。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制度建设上的重要成果,是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性经费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公务接待行为、改善党群关系、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规明确“十个不准”

  对公款消费行为进行刚性约束

  据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开支的内容、适用的单位、预算控制、内部审批、结账报销、明令禁止的行为、费用公示、责任追究等方面。

  “《规定》主要体现了三项原则。”他表示,一是客观真实,公开透明。从接待审批到费用支付再到接待费报销,每个环节都要求真实反映接待信息,各单位按季公示公款接待的批次、单位、人数、经费总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二是合理合规,从严从俭。严格控制接待规格,先审批,后接待,公务接待费在年度部门预算单列,执行中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三是接受监督,强化问责。审计部门对单位年度公款报销接待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问责。

  “跟以往我省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相比,《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严肃性。”他说,《规定》对公款消费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吃、住、行问题作出回应,着力解决公款吃请、私客公待等突出问题。

  省财政国库支付局业务处处长邱东明说,“公款接待费用”包括吃、住、行和旅游、礼品等费用开支,但现行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不允许报销旅游门票、礼品等费用,只有吃、住、行费用是难以控制的,也是我省公款消费中最突出的问题,所以《规定》界定的范围就是接待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规定》提出了加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管理的十不准: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不准向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摊派接待费用;不准将领导干部私人的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用公款报销;不准通过虚拟会议通知、虚造会议预算等方式,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不准以总结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招商会等名义,变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借会议、培训、招商、参展、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并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拆分或合并结算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开支接待费用;不准以误餐费、夜餐费等名义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用虚假发票等其他违规方式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邱东明表示,“十个不准”体现了《规定》的严肃性,以此对公款消费行为进行刚性约束,堵塞漏洞。“‘十个不准’是对公款报销中,常见的违规、违法行为提出的十个禁止事项,是《规定》的一大特色和鲜明亮点。”

  他表示,《规定》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公款接待费用。以前,对公款接待费用没有在预算中单独列出,总量上没有控制,公款消费行为没有刚性约束。这次明确要求在预算中单独列出且不得超支,这样所有部门和单位接待费用每年就有一个总量控制。

  新规更具可操作性

  从支出源头抓起 严明费用报销手续

  “《规定》抓住花钱报销要害,从支出源头抓起,严明费用报销手续,措施力求具体、明确、管用,因此更具可操作性。”省财政厅负责人如是说。

  邱东明认为,《规定》的可操作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规定》要求单位在公务接待中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公务接待前必须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载明被接待人员基本信息,作为财务报账的重要凭据。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务接待客观真实、有据可查。”他说,到省外出差,必要的公务接待,也应事先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确实无法提前申请的要事先电话请示单位负责人,获得同意后才可进行,事后也要及时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补办审批手续。

  “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他说,一是能够确保公务接待真实客观,有据可查;二是能够从制度上杜绝报销各种不合理开支,确保“十个不准”落到实处;三是有上位法可循。

  《规定》第八条是“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各单位应当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报销手续。”邱东明说,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必须按每一个接待批次进行报账,既不能化整为零,将同一批次的接待费用,分割成几次进行报账;也不能合并报账,将几个不同批次的接待费用合并一起报账。

  “《规定》还讲了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他说,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标准。《规定》中没有对吃、住、行的标准作出具体表述,主要考虑目前已有标准的就执行现有的标准,没有现成标准的,待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后,将会再制定我省的标准。 

  比如住宿标准,省财政厅2008年出台的《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务接待住宿继续执行这个文件规定的标准。而公务接待用车,使用接待单位自有车辆的,其燃油、维修、保险等费用,在现有的制度中已有相关标准控制;公务接待通过市场租用车辆的,市场有约定俗成的价格标准,可通过合同来约定。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1日 14:17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张学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