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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监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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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省质监局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入查摆和解决“四风”特别是行政执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推出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

  省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7条规定,决定对新注册的企业或其他企业初次发生的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多年来,受“重管理、轻服务”“重罚款、轻规范”的执法观念影响,不少地方存在着“以罚代管”的现象。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扭转和防止片面强调“罚款”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杜绝“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现象,有力推动全省质监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助推法治质监、服务质监、责任质监建设。

  坚持以服务的理念指导执法实践,通过宣传教育、责令整改等软措施来纠正行政相对人初次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仅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而且体现了法律刚柔并济的力量和质监部门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对改善执法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5日 09:26 来源:山西日报 编辑:张学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