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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上海市检察机关出台“执法为民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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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件工作事例中,感受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10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公布最新出台的 《上海检察机关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这是本市检察机关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根据新《刑诉法》、《民诉法》等规定落实的制度成果,涉及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改进等六个方面。

    “三角形”司法公开审查

  在闵行区检察院崭新的听证室里,案件双方正在对一场有无逮捕必要案件各抒己见。李某5次入室盗窃,窃得830元,最后一次只偷到15元。公安侦查人员认为,对李某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以防止其再犯。李某的代理律师则提交了两份新证据,证明李某家属正在积极退还赃款,不存在报复被害人和逃跑的可能。检察机关综合案情和各方意见后,最终对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目前,本市检察机关探索‘三角形’司法公开审查方式,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被害人意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辐宽介绍,以往,检察机关作审查决定,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司法审查属性不够突出,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够。《21条》要求推进审查方式“司法化、公开化”,本市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听审、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等时,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捕、是否不起诉等决定。

    据了解,浦东、闵行、奉贤等区检察院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第三方”担任听证员;徐汇区检察院则细化不起诉案件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并将其纳入常规办案。黄浦、宝山、普陀、金山等区建立听证室、宣告室等专门场所,统一悬挂国徽、设置听证席、宣告席和公众旁听席。

    律师参与环节大幅增加

  新《刑诉法》、《民诉法》调整和扩大了律师辩护、诉讼代理的权利,律师参与检察环节的诉讼活动将大幅增加,对检察机关接待律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21条》提出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

  全市各级检察院把接待律师阅卷工作分成 “资格确认—查询—预约—接待”四部分。“上海检察”门户网站已设置网上律师预约平台,这是全国省级检察机关首个“三级预约平台”。该平台可实现24小时全天在线申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在受理后同时通过网上、短信方式予以回复,确保律师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嘉定区检察院还自主研发了一套律师接待服务系统:律师持《律师证》进行扫描后,系统便会自动读取其信息,经验证、登记后,律师可取阅代理案件的全部案卷;还能通过“速拍仪”复制案卷,刻录成光盘带走。这套系统实现了律师阅卷接待自动化和智能化,今后将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民生案件专项立案监督

  如何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群众利益?《21条》聚焦“危害民生民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大打击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食品药品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严厉打击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教育卫生、涉农惠民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犯罪。

  食品安全类案件,过去往往因为证据容易灭失等原因仅作为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此次在《21条》中被列为打击重点。在最近检察机关专项立案监督的2起案件中,一家土菜馆老板指使厨师把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加工成“食用油”;另一家个体川菜店店主和再加工废油的操作人员联手,收集泔脚废油,过滤、提炼、熬制后作为火锅“红油”。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议食药监督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对同类案件制定合力打击机制。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9日 10:54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张学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