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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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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废止

  1. 中央在1985年、1987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先后出台了6个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文件,鉴于这6个文件的内容已被2011年出台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新文件涵盖,为避免新旧文件并存造成执行困扰,中央决定废止这6个旧文件。

  2. 中央在1989年、1994年、1999年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党内法规,这3个法规的内容与2011年出台的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新法规的内容不一致,因此,中央决定废止这3部旧法规。

  3. 198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在不保留原来职务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公职经商办企业,这与2010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文件的规定明显冲突。鉴此,中央决定废止该《决定》。

  二、关于宣布失效

  中央2000年批准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是对2001—2010年期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阶段性部署的文件。鉴于该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实践中已不再执行,中央决定宣布其失效。

  三、关于修改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该《规定》亟待修改完善,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中央200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些规定的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够强,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大,导致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不到位。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为此,中央决定修改该《条例》。

  3. 中央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难以满足新形势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为此,中央决定修改该《条例》,细化相关规定,健全监督方式方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以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目标。

  4.中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鉴此,中央决定修改该《条例》。

  5.中央199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已经试行了10多年,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对其予以修改,进一步规范地方党委职权职责、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规则,增强地方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10:5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刘炎东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