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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论员: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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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系列评论 
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难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中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枫桥经验”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创造力,而这种创造力是时代精神、人民意愿的最鲜明、最本质体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征地拆迁引发的暴力抗法,到民间不断蔓延的“逢PX必反”;从因讨薪带来的劳资纠纷,到各地持续升级的医患冲突,分析近年来引发群体事件和极端个案的突出社会问题,政府部门能否依法办事,是各类矛盾能不能得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的关键,一些政府部门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成为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因此,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把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依法决策。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有关政府决策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严格。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等有关法律和规定,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而引发社会矛盾。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当前,我国很多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以及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都与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有着直接关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防止因违法执法或执法不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深化司法改革。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激起民愤。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减少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防止因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引发社会矛盾。

  当前,各地各级政法机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牢固树立依法预防、依法治理的理念,把法治精神贯穿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全过程,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治理的权威性、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