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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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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纪委向全市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3起典型问题。

  问题一:公款购买购物卡及违规租用公车。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街政办主任苏某在负责组织社区游泳比赛中,未经街道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公款购买购物卡,作为游泳装备补助发放给参赛运动员。据查,筼筜街道还违规租用9辆公务车,租金和租期没有标准,租用手续不规范,且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思明区纪委对筼筜街道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苏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对筼筜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成筼筜街道收回2.6万元购物卡等额现金,并清退全部租用车辆。

  问题二:公款旅游。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旅行社用公款组织党员和中层干部前往小嶝岛游玩。集美区卫生局分别给予杏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党支部书记戴某(主持工作)、工会主席许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参加活动的副主任肖某进行诫勉谈话,活动费用4760元由参加人员自行承担。

  问题三:公车私用。厦门市湖里区山地公园管理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陈某擅自将单位公务用车借给其亲戚使用。湖里区纪委对陈某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2460元。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定不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严防作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坚决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树好标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落实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要加大惩戒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漠视规定、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14:0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刘炎东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