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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法治传承与创新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 吴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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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1963年,“枫桥经验”诞生。平平常常的道理,实实在在的办法,整整管用了50年。如何化解社会矛盾,长久以来西方学说特别是法学界在从各个角度进行研究,一时间观点斑斓、流派纷呈,却始终没有得出确定管用的结论。“枫桥经验”,书本上学不来,理论中找不到,只有贴近群众身边,一心扑在群众的难题上,才能创造出来。

  迅速化解矛盾,是法治社会秩序维系的根本准则。秩序,是人类社会聚集维系的生存法则。法律是社会规则的高度浓缩,法治是社会规则的动态运转。一个社会,如果连日常的矛盾都无法迅速消解,那么只能在矛盾的日久堆积中崩塌。正常的法治社会,就要求社会矛盾在自身容忍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化解。如何做到这一点,历史上有过各种实践。但经济学中理性人的观点逐渐发生作用,世界各国都开始寻求繁琐程序之外的高效处理方式,于是西方法律实践中出现了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意图找寻诉讼之外的矛盾解决替代方案。其实质,与“枫桥经验”并无二致。

  控制矛盾传递,是法治社会秩序维系的核心理念。“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就是对社会矛盾传递范围进行严控的生动表述。社会矛盾,是社会群体因利益纠葛而引发的争执。矛盾不仅是物质层面的纷争,也同样会在社会心理层面激起反应,呈波浪式扩大效应。现今网络社会更是为社会矛盾对群众心理的影响产生了巨大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就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传递范围,尽可能将其控制在与矛盾影响匹配的社会管理层面,不致因矛盾产生而过度影响社会秩序。

  强调矛盾消减,是法治社会秩序维系的根本目的。在这一点上,“枫桥经验”强调的“就地化解”可谓打到了问题的“七寸”上。出现矛盾并不可怕,致命之处在于面对矛盾束手无策,以致看其坐大。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其实都是为了更加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社会投入了资源参与矛盾点的接触与调解,当然希望矛盾能在合理程度内得到顺利解决。无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是无用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根本的立法目的都是要消解社会矛盾。学习“枫桥经验”的关键点,还在于所有法治工作者都要以矛盾最终消解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准法治运转的正确方向。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不神秘,既非高深理论可涵盖,又不是大部头书本可全述,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全部都来源于群众的生活。在实践工作中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就要多借鉴“枫桥经验”从群众工作中提炼方法、总结经验的做法和思路,走依靠群众的不败之路。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3日 09:01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