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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想兼职 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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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据11月1日《青年时报》)。

  近年来,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利用“权力磁场”作用为兼职企业“牵线搭桥”谋取小团体利益,不但造成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且滋生腐败,早已为公众所诟病。

  显然,《意见》的出台,切中时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也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要举措。其最大特点就是在原有相关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党政领导干部哪些不能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须有严格的限制,划出了制度“红线”,设定了制度“雷区”,规定内容更健全、更详尽、更细致,从制度上关严了兼职的闸门。

  不反对说,让那些管理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的方式力所能及地参与企业管理,这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但其前提必须符合规定、符合政策,而非利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影响市场运作,更禁止在机关企业两头获利。在权力为民之下,绝不允许“权力通吃”成为运行法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权力利益化,就必须牢牢扎紧制度“篱笆”,堵严制度口子。谁敢肆意越“红线”、踏“雷区”,谋取非分之利,就必须坚决用制度严厉制裁,这不仅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更是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为少数人谋取私利工具的需要。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意见》实施的核心所在。因此,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中,应将其作为整治“四风”、提升干部作风形象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限期纠正;另外,要拓展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让违规兼职者无处藏身;还要严格问责机制,对屡禁不改和管束不力者,必须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反弹。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09:47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赵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