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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严打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最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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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犯罪分子不断演化出新的手段和方法。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公安部等十多家部门一同研判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新形势、新特点,打击防范将进一步升级。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刘张君介绍,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度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仍然呈现增加趋势。

  非法集资屡打不绝,其中一个原因是它不断演化新的手段和方法。刘张君提出对六个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要注意防范。强调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以来更加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飙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他还提到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陈案风险很大。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多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另外,民间借贷诱发、中介机构参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类、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显现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其中,危害最为突出的是集资诈骗犯罪,最重可判处死刑。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往往采用欺诈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不计后果,大肆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此类案件案发后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可致死刑。

  裴显鼎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从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是既坚决又慎重的。

  如2007年核准的刘国民、杨向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1.23亿元,集资涉及4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 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 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 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关注,这其中也包含了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裴显鼎分析,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高;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多,且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引发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部门表示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贯彻“打早打小”的方针,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12:25 来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刘炎东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