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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节日期间严格实行“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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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并要求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构建节日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为了确保“十个不准”规定的刚性运行,《规定》列明了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记者 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08:34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