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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检察发现问题当场提出纠正意见

高检院巡视检察组与80余名在押人员直接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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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巡视检察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均由厅级干部带队,成员中还有7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深入在押人员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进行实地检察,与80余名在押人员一一谈话……日前,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组建巡视检察组,分赴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新疆,开展巡视检察工作,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在文明、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在每个被巡视监管场所至少巡视检察3天

  5个巡视检察组到达目的地省份后,通过当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了辽宁丹东监狱、安徽马鞍山监狱、新疆新源监狱、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看守所、江苏无锡市第一看守所5个监管场所及派驻检察室作为巡视检察对象。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巡视检察是一种相对较新的法律监督形式,是指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检查派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高检院监所检察厅于2012年6月开展了首次巡视检察工作,至今共组织开展了7次。

  在这次巡视检察中,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要求巡视检察组在被巡视单位工作3至5天。

  巡视检察组每到一处监管场所,均深入在押人员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进行实地检察,调阅有关档案材料和监控录像,检察禁闭和械具使用情况,检察在押人员生活卫生情况,对13个监室进行清监检察等。为确保全面了解情况,巡视检察组与80名在押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谈话。

  而对派驻检察室,巡视检察组重点抽查了检察室的日志、台账、登记表等账表情况,检查了日常执法监督情况,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事故、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办理情况,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发现监管场所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深入现场的巡视检察,5个巡视检察组均在监管场所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了一些问题。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在监狱和看守所,巡视检察组发现了5个方面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未配备武警上岗执勤;发现执法不规范的情形,如违规使用禁闭措施等;一些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如罪犯劳动工具管理、使用制度执行不严格、不规范等;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病犯加餐情况没有记载等;监狱警力配备不足,如监狱医院缺乏专门的医务人员等。

  对派驻检察机构的检查,巡视检察组同样毫不客气。这名负责人连用了四个“不够”指出其问题所在:监督力度不够,如提出检察意见后,没有跟踪监督;监督不够深入,如存在刑罚执行同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工作制度落实不够严格,有的检察室不参加联席会议;规范化建设不够完善,有的检察室信息化建设滞后,监控软硬件不达标等。

  当场提出纠正意见并抓好督促整改落实

  “现场发现问题,当场提出纠正意见。”这名负责人表示,为确保问题得以有效整改,除巡视检察组进行现场“指错”,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还将着重做好两件后续整改工作。

  针对巡视检察发现的问题,监所检察厅将向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与措施。

  对需要督促纠正的问题,监所检察厅将继续跟踪指导后续整改工作,要求省级检察院对照巡视检察组的整改意见逐一核查,举一反三,自查问题弥补漏洞,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并向监所检察厅提交书面报告。

  “长期以来,派驻检察机构一直存在着与监管场所规格不对等、协调不方便、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派驻检察的监督效果。”这名负责人认为,自上而下的巡视检察监督模式,有利于下级检察院借助上级检察院的力量,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监所检察厅将认真总结巡视检察经验,进一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推动巡视检察工作在全国开展。(徐盈雁)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5日 08:45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