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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党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高检院各类会议会期均不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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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高检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2004年、2007年分别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和管理高检院的会议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颁布,两个《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简会议精神,加强高检院会议活动管理,高检院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和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会议活动的类别与规模、会议活动的申报与审批、会务工作、附则,共5章30条。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所称会议活动,是指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主办召开的一、二、三、四类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和机关重要活动等。由高检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检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为一类会议。由高检院有关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高检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省级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为二类会议。三类会议是指由高检院机关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由高检院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级院或基层院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各类小型座谈会、研讨会、评审会等。机关重要活动即以高检院名义举行的座谈、表彰、学习讲座、辅导报告,以及重要的接见、会见等活动。

  在会议规模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类会议召开的次数、人数、会期等。具体为:一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代表不超过240人;二类会议,各部门每五年不超过1次,会议代表不超过120人;三类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会议代表不超过70人;四类会议,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代表不超过20人。各类会议会期均不超过2天。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申报及审核会议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内容,强调要精简会议活动数量、压缩会议活动规模、控制会议活动成本、统筹会议活动时间地点,并作了具体规定。如强调“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活动,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召开,不安排住宿”;“严禁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管理办法》强调要节俭办会,规定参会人员一律不得配备文件包;会场布置应当简朴大方,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活动无关的参观等。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09:24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