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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违反有关规定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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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获悉,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针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反映的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省委政法委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影响、干预具体案件的办理等情况。除个别是出于私心、私利或者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外,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泊,不太清楚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为此,省委相关部门专门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管理、监督司法活动的工作权限和组织程序。

  《规定》明令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指令司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妨碍、阻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默许或者授意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干扰执法办案;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意见;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规定》要求,司法机关要妥善处理独立办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自觉接受监督,又敢于抵制不正当干预。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排除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干扰,促进廉洁执法、秉公办案。

  纪委、组织部门将把党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违反《规定》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13:02 来源:江西日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