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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管住官僚主义

——写在《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实施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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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着重解决群众关注的一些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的问题。”福建省监察厅负责人表示。

  从靠行政推动到靠法规约束

  机关效能建设是福建一项富有创新、成效明显的重要工作。2000年3月,福建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在乡镇以上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14年来,福建相继出台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福建省办理机关效能投诉事项“路线图”》《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机关效能建设做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把福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依据由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由过去的靠政策、行政手段来推动,转变为以法律来推动,为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福建省监察厅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体现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条例》的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都体现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条例》,机关工作人员办事过程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被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付;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行为。

  条例还对绩效管理、效能督察、效能投诉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福建省监察厅负责人表示,要依照《条例》,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进行投诉,直查快办,严肃处理,依法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整体水平,确保福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记者 高建进)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4日 05:44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