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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剖析:重庆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借大办婚礼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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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侥幸,他一步步触犯法纪
——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少东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借机敛财案剖析

  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少东或许没有想到,本想留住幸福、浪漫时刻的视频资料,在后来被调查时成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证据。

  这是一场“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婚礼。视频资料中,多辆豪车组成迎亲车队,五星级酒店偌大的宴会厅里人流熙攘、座无虚席,动用大型摇臂拍摄设备和多台摄像机拍摄……这些让见过不少世面的酒店服务员都感叹,“从没见过这么大的排场”。

  但这也是一场明显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的婚礼。婚礼现场摄像镜头拍摄了签到台的景象:主办方准备了空红包,送礼者领取空红包装入礼金,在红包上写上名字,交给接待人员。事后查明,于少东为其子于某某操办的婚礼设午宴101桌,收受礼金200多万元。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90多万元,不少人因为找不到空座位送礼后匆匆离开。于少东在接受调查时说:“党政干部和企业老板主要是看我的面子来的,如果我不是城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他们肯定不会来。”

  从儿子于某某领取结婚证提出办婚礼到婚礼最终举办,历时1年;从婚礼后第二天就听说有人要举报,到于少东被组织采取案件检查措施,历时近9个月。这将近1年9个月的时间里,于少东面临多次选择,但每一次,他都放弃了看起来很难其实最简单的遵纪守法的选择,而心怀侥幸地选择了看似顺应风俗、实则违纪违法的道路。

  从不主张办到同意办

  于少东的儿子于某某同妻子在2012年1月初登记结婚后,提出举办婚礼。起初,于少东不主张儿子办婚礼,而是想让两个年轻人旅行结婚。这一想法遭到了妻子李某某、儿子以及儿媳娘家人的强烈反对。

  于少东一开始不主张儿子办婚礼,是有考虑的,一是身为城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对党纪条规有所了解,知道大操大办儿子婚礼,会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几年前城口县一名副县长因大操大办其母亲丧礼被调查处理,因为这一前车之鉴,于少东在父亲去世后就没有办丧礼,头脑中还有廉洁自律这根弦。

  但于少东这次没有坚持住。妻子李某某坚决要办独子的婚礼;儿子在多个场合尤其是酒后吐露心声:“要不办婚礼,我会后悔一辈子!”家住重庆市区的亲家母也一再表示:“我就一个女儿,不能悄没声儿地嫁到你们于家,我们这方的亲戚朋友还要参加婚礼呢!”于少东的兄弟姐妹也出面说话:“父亲的丧礼不办也就算了,我们侄儿的婚礼要再不办,莫怪我们不认你这个兄弟!”一些朋友也劝说:“你这是何必呢,孩子结婚是大喜事,那谁谁谁不都办了嘛!”

  于少东在接受调查时说:“我本来就不坚决的态度就转变了,同意儿子办婚礼。再说,这些年我也没少参加别人家的红白喜事,送出去不少礼金,也想借此收回来一些。”

  从希望小规模办到大操大办

  为儿子办婚礼,乃人之常情。党员干部只要按照相关规定,不铺张浪费,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其礼金,也无可非议。但于少东最终大操大办了儿子的婚礼。

  同意儿子办婚礼后,于少东希望尽量控制规模,提出不在城口办在市区办,城口地方小、担心影响不好,不要发请帖,只口头通知,而且不要通知城口的人(亲戚朋友除外);但他又在背后亲自策划筹备婚礼,并默许在五星级酒店预订90多席、午宴2499元/席、晚宴800元/席这样的婚宴规模和标准。

  2012年11月,于少东与家人商量确定了举办婚礼的筹备人员,并召集相关人员到城口县某农家乐聚会,将筹备婚礼的各项事务安排到每个人,这些人员有于少东的亲戚、同学(民营企业主)、县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于少东还电话通知了在其他区县任职的朋友。

  婚礼最初定在2012年12月31日举办,得知2013年元旦放假安排是放1月1、2、3日,就把日期改到2013年1月2日,以方便来宾,主要是城口县到市区还没全通高速公路,单趟就得花六七个小时。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各地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八项规定精神的热潮。但这并没有改变于少东为其子大操大办婚礼的“既定安排”。于少东被调查时对办案人员说:“我知道八项规定,但没有引起思想上的重视,以为这次也只是强调一下而已。”

  明知这样做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于少东还是心怀侥幸大操大办。

  从心里打鼓到企图蒙骗过关

  于少东在参加儿子婚礼时采取了掩耳盗铃的手法。参加婚礼的人说,当天没见到于少东的身影。原来,于少东中午11点多才赶到举办婚礼的酒店,并且直接进入包间陪客人吃饭。婚礼现场也没有安排新人向双方父母敬茶、于少东夫妇讲话等环节。

  于少东对办案人员说,他一进酒店,看到那么多人、那么多桌,就知道场面整大了,心里略微有些不安。

  儿子婚礼结束后,于少东夫妻俩在市区家中花了1天时间清点礼金,登记造册。当看到城口县多个部门和乡镇的党政领导来送礼,看到企业老板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的礼金,于少东心里打鼓了,他也知道这是严重违反规定的,心里也害怕,但还是心存侥幸,想把事情隐瞒下来。

  于少东和妻子李某某清点完礼金后,造了两份礼簿,一份真实的,总计200多万元;一份假的,只登记了亲戚朋友所送礼金和金额小的礼金,总计47万余元。

  当办案人员问于少东为什么要做假礼簿,于少东回答:“我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应付组织上可能的调查。”

  李某某将真实礼簿带回城口县,随后为了逃避调查又将其烧毁,把假礼簿交给儿子保管,并说如果有人来调查,就把假礼簿交出去。

  就在儿子婚礼后第二天,于少东就听说有人要举报其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借机敛财的事,他让儿子于某某找到放言要举报的人,花3个半小时“做工作”,让那人答应不举报。

  于某某婚礼所收礼金除去婚礼开销和别的支出,还剩下100余万元现金。于少东对办案人员说:“在处理这笔现金上,我们很为难,觉得存入银行不妥,放家里也不安全。”妻子李某某建议,放贷给做工程的老板。

  于某某用朋友的手机打电话问在城口县做工程的老板周某某是否差钱,周某某说差钱,于某某说我母亲手上正好有100万元,可以借给你。随后,于某某从父母处提取100万元现金存入朋友余某某的银行账户,再转账到周某某的账户。

  后来,有知情群众向市纪委举报于少东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并借机敛财一事,市纪委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并发现于少东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3年8月下旬,于少东被采取案件检查措施。

  于少东在《悔过书》中写道:“在儿子办婚礼的问题上,尽管最初反对大操大办,但最后还是经不起诱惑,从默许到亲自参与这一违规违纪行为。在听说有人举报的情况下,不主动向组织交代说清问题,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制造假礼簿和支持儿子隐藏礼金,企图蒙骗过关。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显得是这样的麻木大胆,甚至在被组织调查之初都还没有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现在看来真是可惊可叹。”

  2013年9月下旬,于少东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于少东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并借机敛财被查处后,城口县四大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党组会、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县政协党组会和全县正科级以上干部大会,要求各级干部加强修养、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该县及时出台《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城口县党员干部“十条禁令”》等制度,规定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严禁收受亲戚以外人员所送的礼金或贵重礼品。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制度,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席桌数量等事项进行事前备案。坚持查纠并重,在畅通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渠道基础上,开通举报微博、电子邮箱,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一律先免职再查处。2013年以来,该县共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2起,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13起,给予组织处理27人,批评教育党员干部35人次,约谈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5人次。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记者 尹健)

  短评:风俗不是敛财幌子

  中国是礼仪之邦。人们在守礼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风俗,比如亲戚朋友家有婚丧喜庆事宜,大伙儿凑凑份子、帮衬着把事情给办了,既减轻主人家的负担,又增加亲戚朋友相聚的机会,有利于增进感情。这本无可非议。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办席整酒”之风愈演愈烈,巧立名目、大讲排场。这不但造成巨大浪费,还增加群众“人情债”负担,败坏社会风气。

  党员干部本应抵制大操大办这种不良风气,然而,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却打着顺应风俗的幌子,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败坏党风政风,群众深恶痛绝。以于少东案为例,城口县是重庆市最偏远的县之一,经济欠发达,干部职工人均月收入2000元左右。面对党政干部每人三五千元的“礼金”和企业老板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的“礼金”,于少东心里也有过不安,但却心怀侥幸、自欺欺人地认为这是顺应风俗,是正常人情往来,最终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90多万元,触犯党纪国法。

  党风政风引领民风社风,民风社风影响党风政风。党员干部作为党风政风的重要体现者,应该扬清抑浊,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不借风俗幌子敛财,带头树立新风。

  首先,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其次,要健全制度,划出“红线”,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其礼金,同时严格限制办理事由,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第三,强化执纪监督,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出击,铁面执纪,并通报曝光,形成惩治的高压态势。

  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一定能够刹住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歪风,并带动社会风气好转。(尹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5日 16:5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赵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