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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领导班子教育实践活动第二批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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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常委、副省长定期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拓宽省委常委、副省长直接联系群众渠道,推进信访突出问题的解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坚持协调指导和督促调研相结合,坚持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畅通渠道和规范秩序相结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二、接访方式

  省委常委、副省长每人每半年至少直接接待来访群众1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和专题接访等方式进行。省委常委、副省长对所接待群众反映的诉求进行包联,一督到底,跟踪问效。

  (一)预约接访。对一些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约请信访群众或信访群众代表到信访接待场所或指定地点反映诉求,依法按政策妥善解决。

  (二)带案下访。带着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到问题多、矛盾集中的地方实地接待群众,面对面听取诉求,并协调处理。

  (三)专题接访。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政策性的共性问题,专题接待信访群众代表,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省信访局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分工和群众信访内容,拟定直接接待事项,在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工作建议,经领导同志同意后,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工作安排,省信访局协助。

  (二)尽可能在基层或信访部门接待信访群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其他地点。

  (三)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接待协调的,可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通知。

  四、督促落实

  (一)处理信访案件责任单位要在领导同志接访后15日内向省信访局报告处理落实情况或进展情况。省信访局负责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负责接待的领导同志反馈。

  (二)对处理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省信访局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后,责成处理信访案件责任单位重新处理,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会同省信访局跟踪督办。

  领导干部 “访民生、知民情、解民事”集中走访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特制定领导干部“访民生、知民情、解民事”集中走访制度。

  1.坚持定期集中走访。省、市、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法检“两长”,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以“访民生、知民情、解民事”为主题的走访活动。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走访应覆盖所有县(市、区),市级领导干部联系走访应覆盖所辖乡(镇、街道),县级领导干部联系走访应覆盖所辖村(社区)。各层级走访联系点一般不重复交叉,可与住村包村点、扶贫点等相结合,每2年轮换一次。各级领导干部集中走访主要是直接联系接触群众,了解当地情况,帮助谋划发展思路,宣讲形势政策,服务帮扶群众,解决发展难题。集中走访活动由各级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安排。

  2.注重调查研究。省级领导干部到集中走访联系点调研每年每县(市、区)不少于1天,市、县级领导干部每年每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不少于半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蹲点调研,撰写1篇调研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到集中走访联系点调研要明确主题,深入了解真实情况,以便于更好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

  3.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在集中走访过程中,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随机交流等多种形式,与当地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沟通思想、增进理解、形成共识。

  4.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各级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期间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要深入困难群众集中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

  5.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对在集中走访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梳理。对符合政策、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及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的同时,把问题带回来,集中交流,研究解决。要积极与信访部门对接,定期开展带案下访活动。

  6.定期集中研究。省、市、县(市、区)每年要对“访民生、知民情、解民事”活动进行总结,召开情况交流会、专题研究会,针对活动中的倾向性、普遍性以及重点问题进行集中研究,统筹协调帮助解决。

  7.严格纪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山西省 “四个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迎来送往,不准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不准以日常性检查工作、现场办公、项目调度等代替走访。各级领导干部住村入户时,一律安排在村民家中食宿,按规定交纳食宿费。

  8.加强考核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集中走访活动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和媒体监督等方式,对领导干部集中走访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加强跟踪问效,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特制定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制度。

  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下乡住村的人员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包村增收的人员范围为:省级领导,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省直单位和本科院校、其他事业单位、省管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乡镇主要负责同志。部分省直重要职能部门扩大到部门副职。

  2.规范住村包村要求。省直单位的定点扶贫点原则上为本单位住村联系点,市直单位以新农村建设结对帮建村和定点扶贫村为住村联系点,省、市、县(市、区)住村联系点一般不交叉。各级干部下乡住村原则上每年安排3-5天。省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省定贫困县选择1个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行政建制贫困村作为包村增收对象。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县两级四大班子成员,市、县直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包扶本地贫困村。没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两级四大班子成员,市、县直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包扶本地最困难的村或收入水平低的村。

  3.明确目标任务。包扶村一包5年不变,每5年调整一次,包扶时间从包村之日起连续计算。领导干部包扶村属贫困村的,5年内要确保所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翻番;包扶村属农民收入水平低的,5年内要确保所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如5年内提前完成包村增收目标任务的,包村领导干部可提出调整新的包扶村。

  4.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抓好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大力宣传党的农村政策特别是扶贫政策,引导贫困群众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勤劳致富。立足实际,帮助所住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积极为农民群众送技术、送信息、送生产资料。

  6.主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认真做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在增进群众信任上下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做好示范引导上下功夫。住村干部要走访农户并帮助所住村办一些力所能及的实事好事,切实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7.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下乡住村实践锻炼,促进干部思想作风进一步转变。结合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本职工作,每年确定一个调研课题,利用住村包村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8.搞好经常性的扶贫济困工作。积极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在包扶村要联系帮扶1-2户特困群众、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家庭,建立长效机制,定期走访慰问,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特困人群中。

  9.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省干部下乡住村活动联席会议负责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章立制,完善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档案。

  10.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住包村期间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住包村干部要坚持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当地乡规民约,按规定交纳生活费,不准吃请收礼,不准接收土特产品或在住包村低价购买农副产品。

  11.注重考核激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市、县(市、区)干部下乡住村活动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的下乡住村和包村增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定期进行工作通报。市、县、乡三级干部下乡住村和领导干部包村增收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各项规定

  从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3.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规范在建办公用房项目

  1.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凡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严格执行新建办公用房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必须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4.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5.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 “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三、严格按标准建设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1.对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最新规定,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2.对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行政办公用房。

  3.新建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最新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四、明确责任分工

  1.全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2.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预算资金。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管。

  5.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初审管理,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事项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6.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7.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危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和进行改造,必须经专业鉴定机构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3日 11:19 来源:山西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