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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违反八项规定和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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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方式追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指出,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有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收缴。对用公款支付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办法》同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班子决定或批准、违反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定或批准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违反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决定和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0日 17:21 来源:宁夏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