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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制度选好干部

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专题聚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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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该《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为选拔好干部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在此,中国组织人事报邀请党员干部就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谈思考、说体会。

 

制度变迁体现鲜明导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大法,从1995年出台《暂行条例》,到2002年正式颁布《条例》,再到如今修订《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彰显了中央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态度和决心。

  《条例》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堵住了选任制度漏洞。针对长期困扰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作出了更加刚性的、更富有操作性的规定,细化了具体要求,严密了相关程序,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章可循,更加严谨科学。

  《条例》还特别强调崇尚实干的导向。把“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列入干部选任的基本条件,把“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作为干部破格提拔的条件,以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基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等规定,体现了重视基层、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四川省乐山市委组织部 潘福金)

扎紧干部选拔“制度笼子”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的制度成果,扎紧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之笼”,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好干部用起来的“制度通道”。

  条例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一些地方搞任职年龄“一刀切”,甚至是层层递减,《条例》明确提出要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火箭式提拔”频遭舆论质疑,《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明确界定,填补了政策空白;对干部选拔中的“唯票取人”弊端,《条例》提出了破解之道;“裸官”现象诟病已久,《条例》明确“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有问题就解决问题、有漏洞就堵上漏洞、有质疑就回应质疑,不回避、不迁就,不藏着、不掖着,每一个修订之处都抓住了关键、打到了要害,把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之笼”扎得更严、织得更密、修得更好。(河北省张家口市委组织部 闫华)

为破格提拔立规矩

  新修订《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了明确规定,把破格提拔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条件更加明确。以往在破格提拔的问题上,只有一些笼统的规定,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界定,一些人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火箭式提拔”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条例》对破格提拔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分别明确了3种情形;另一方面又明确了“4个不得”的严格要求。对什么样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什么样的情况不能破格提拔,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标准,填补了政策空白,防止“破格成出格”的现象。

  把关更加规范。《条例》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在破格提拔的工作中多一道关口、多一层监督、多一份指导,“破格准不准、上级审一审”,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把漏洞堵上。

  监督更加严格。越是破格越要严格,越要把理由摆在桌面上、把操作晒在阳光下,不能含含糊糊,不能暗箱操作,才能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别人说。《条例》明确,在讨论决定和公示环节,对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这就意味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更要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破格提拔行不行、干部群众评一评”,让破格提拔成为“阳光工程”,以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以开放度提高公认度。(江西省上饶市委组织部 胡军)

完善干部选任制度的重大举措

  《条例》凸显了好干部的时代标准,为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完善干部选任制度的重大举措。

  直面问题,回应关切。近年来破格提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出现了一些问题,干部群众意见很大。《条例》对此均作出刚性规定,明确具体要求,严密工作程序,堵住制度漏洞。比如,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特别需要”首次作出明确界定,填补制度的空白,增强可操作性。对公众关注的“裸官”,明确要求“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断了他们的升官念想。

  遵循规律,科学规范。《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生动实践。《条例》强调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要求领导干部要有实践经验,体现了对干部成长规律、干部工作规律的尊重。纵观《条例》13章、71条,涉及干部选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干部选任的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组织部 黄琼)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0日 23:23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