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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意见》专治散漫 无故旷工可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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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举办新闻发布会称,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党委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落实工作,针对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的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自治区纪委于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对请假人员要按照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不同类型,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请假时限。二是对假期届满后仍无法正常上班,确需继续请假的人员,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在请假期间执行事假、病假工资标准。三是对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屡教屡犯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四是对无故旷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该辞退的坚决辞退。同时《意见》还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及庆玲)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0日 08:0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