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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7家省直单位党委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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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进一步提出,党委(党组)要定期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浙江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并积极主动地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报告。  

  今年年初,杭州市委主要领导专程到浙江省纪委,率先报告了过去一年市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2月25日,浙江省纪委专门召开会议,组织班子成员和部分省纪委委员专题听取了绍兴、台州市委主要领导的报告,并对两市市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会前,省纪委还将两市市委的书面报告分送全体省纪委委员,要求认真审阅,并提出评议意见。  

  浙江省委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高度重视。春节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通知还对报告的内容立下“硬规矩”:围绕党委(党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提出了9条具体要求;针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具体事项,明确了7个方面的重点。  

  省委通知下发后,浙江全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积极响应、认真落实。截止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市委和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检察院、省政协机关等77家省直单位的党委(党组)已向省委、省纪委提交了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做好自身报告工作的同时,各地也都相继下发通知,对下级党委(党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提出具体要求。近期,省纪委还将按照省委通知要求,陆续约请部分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听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报告,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交流。  

  通过全面开展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浙江全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进一步强化了管党治党的政治意识,不断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自觉,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1日 07:3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张学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