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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选人用人机制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林学启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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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这是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思路的新概括,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其中“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基本要求就是于法周延,也就是要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系统配套。

  当前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应当说比过去较为健全,除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外,2004年4月,中央一次性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都是中央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如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选人用人机制科学有效、简便易行,仍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急需破解的热点难点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看,选人用人机制就是干部选拔任用一系列制度体系按照一定规则的运行。制度体系由若干单项具体政策法规制度构成,每一个具体政策法规制度都有着不同的内容、目标和特定的作用对象,各自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但是选人用人制度体系绝非各个单项政策法规制度性质与功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各个单项政策法规制度性质和功能有机联系的总和,整个选人用人制度体系的各个单项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为:如果各个单项之间相互协调,则能增强选人用人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反之,则会抵消某些制度法规的功能。

  比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这个“适当范围”的规定,很容易给执行者留下人为操作的空间。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而在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既然“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对于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的标准由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另行确定,就失去了公开选拔的平等性,我们公开选拔的不是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科研技术人员,而是党政领导干部。

  再如,《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第十条:“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党的文件规定竟给全委会都通不过的人两次机会,那么在现实操作中,出现“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干部异地异岗为官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其实,“两次未获通过的”人选不但不应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还应考察其现任职位是否合格。否则,制度就会流于形式。

  因此,我们要防止制度设计和具体运用上的陷阱,既要考虑程序和方法设计的严谨与科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又要确保制度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第一,把握科学性。党的制度体系是否科学严密,取决于能否始终遵循党的建设规律,使党的制度建设始终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这就要针对党的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研究,做出前瞻性的战略设计,及时出台各项制度。还要把握新形势下党的制度建设协调性、综合性日益突出的趋势,对党的制度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全面布局,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减少制度间的脱节和作用抵消,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变革。第二,增强系统性。使党内各项具体选人用人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等要相互衔接,确保党的各项内部制度互为补充、运转协调;同时,强化选人用人制度与其他党规党法的相互协调,实现两者间的紧密融合,提高制度体系的综合效用。第三,提高操作性。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提高制度的严密性科学性、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的关键。应该针对当前党内部分制度弹性有余、刚性不足、模糊性强,实际操作中容易钻空子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提高制度的实效性,规范相关程序,增强量化标准,减少模糊性、概念化表述,提高规章制度技术性,使各项制度更加清晰具体,减少制度漏洞和空隙,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运行质量。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09:33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李佳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