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逻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乔新生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在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既要防止各执一端,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同时又要防止打着公正和法治的幌子,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们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

  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自由的内涵和外延,防止把自由变成无政府主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自由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既包括发表正确意见的自由,也包括造谣的自由,因为只有充分保护公民自由的发言权,才能让言论自由落到实处。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自由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世界上从来都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享有自由的同时,他人也享有自由。如果只关注自己的自由,而不顾及他人的自由,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的利益,那么,自由就会变成恣意横行。所以,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引导下实现自由的价值目标。

  其次,必须打破传统的自然平等价值观,在现代法治社会树立科学的平等价值观。西方国家的宪法强调人生而平等,但是,由于自然禀赋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真正实现生而平等。这就好像每个人都站在高高的墙边,有的人个子高,可以看到墙外的风景,而有的人个子矮,需要国家制定专门的规则,以确保他们同样能够看到外边的世界。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不是将自然平等价值观固化起来,从而使一部分人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在现实生活中无法享受平等的权利。世界上没有普遍的平等价值,只有相对的平等价值。各国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为每个公民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让他们在竞争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因此,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法律制度必须向弱者倾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可以说,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解决自然禀赋不平等的问题,通过建立有序的竞争规则,实现法律上的平等。

  第三,公正不是个人判断,而是社会整体判断。在追求自由、平等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求助于国家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调解纠纷、处理矛盾、分配权利义务的时候,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法律上的救济。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不能因为自己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而认为司法不公;也不能因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就认为社会不公。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既要关注自身的利益,也要关注他人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实现社会公正。可以说,社会公正不是个人的感受,而是社会的普遍感受。实现社会公正既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但同时又要求每个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现个人的价值追求。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在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既要防止各执一端,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同时又要防止打着公正和法治的幌子,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既要防止错误的法治工具理性观念,把体现公众普遍意志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的过程看作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过程,而没有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在社会变革中成为真正的主人翁;同时又要防止出现片面的法治价值理性观念,认为法治的终极目标是追求自由,忽视个体的差异,把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抽象为自由、平等的概念,忘记了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基本秩序。

  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不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那么,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就会顾此失彼。在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吸收世界各国文明发展的先进经验,大胆地借鉴西方国家科学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但同时又要防止盲目照抄照搬,把一些抽象的法治概念当作普遍的价值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丰富的价值体系,它来自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在分析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在充分借鉴人类文明发展成果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添新的内涵。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14:02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