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向“车轮上的铺张”说“不”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这10个字备受关注。

  如果从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算起,我国的公车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

  然而,公车滥用、超编超标配置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滚滚车轮下,真金白银如流水般淌过。

  此次中央发出改革宣言,剑指“车轮上的铺张”这一痼疾,代表委员们又如何看待?

  启动改革箭在弦上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公车使用常见“三个1/3”:办公事占1/3,官员及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

  “公车乱象由来已久,是群众眼皮底下的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监察厅副厅长何建洋认为,过去公车改革长期停滞,缺少的未必是方法,或许是足够的决心和勇气。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级政府压缩“三公”经费,成效明显。而公车消费,因其在“三公”经费中占比超过50%,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2013年11月,中央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条例》指明了公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体现了政府改革自身的坚定决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而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数据,截至今年1月31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7322起,其中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6763起,在所有问题类型中位居第三。

  “公车问题亟待解决,改革刻不容缓。”吴江委员说,“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启动改革,说明改革已箭在弦上。”

  做好“加减法”为改革护航

  《条例》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被称作“中国公车改革第一人”。据他估算,若“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落实到位,全国公车数量将减少90%,每年可节约支出1000亿元以上。

  “在数量上做‘减法’是釜底抽薪,同时还要在监督上做‘加法’,才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张育彪说。

  2013年,湖南省岳阳市给全市4200多台公车装上了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对公务用车实施全程监控,一旦发现公车违规,可远程断油断电。

  但由于定位系统数据不向大众公开,老百姓对这种监督方式并不太认可。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利用高科技监督手段保障公车姓“公”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监督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其结果难免缺乏说服力。

  “监督不能搞成‘体内循环’,更不能自说自话。”张育彪代表建议,把监督的后台系统向公众开放,让所有公车信息清晰可查,最大限度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吴江委员则认为,违规成本太低是导致公车滥用现象“生生不息”的原因之一。“归结起来都是纪律问题,必须严肃纪律!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查处!”他说。

  “公车姓‘公’,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只有握紧‘钱袋子’,才能管好‘车轮子’。”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郝树声说,“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因此无论是购车、燃料、维修、过路桥等费用,还是司机工资,涉及公车的任何一笔支出都要做好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

  改革将在不断排除阻力中前行

  事实上,不少地方已经迈开了公车改革的步伐。

  “例如以加强公车管理为主的昆明,推行货币化模式的温州,就颇具典型性。”吴江委员说,“各地的探索积累了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下岗”的大量公车何去何从?根据《条例》,“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2014年初,五粮液集团落下国企公车拍卖“第一槌”,紧接着,多地机关公车拍卖成为社会热点。

  “有些地方淘汰的公车廉价落入内部人员手中;有些起拍价定得太低,虽然走了程序,但不对社会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何建洋代表担忧,这可能导致新的腐败。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许多地方开始给公务人员发放交通补贴。

  “补贴的标准谁说了算?有的县市交通补贴比公务员工资还高,这是不是‘变相福利’?更有甚者,公车照坐、补贴照拿,老百姓能没有意见吗?”吴江委员连发三问。

  “还有大批驾驶员的安置问题,也需要妥善考虑。”郝树声委员说,“车改是个好事,虽然阻力重重,但中央释放出明确信号、表现出坚定信心,一定能将改革推行到底。”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3月13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所讲,“改革会触动利益、会动‘奶酪’”,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说到底是一场复杂的利益博弈,是难啃的“硬骨头”。但惟其难,才更显改革之可贵。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14: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