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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制定“约法三章”等加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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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日前,江西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公安民警约法三章》和《江西省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十项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约法三章”和“十项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贯彻执行纪律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号召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抓好学习宣传,组织民警开展学习讨论,熟记纪律规定内容,真正使遵守和执行“约法三章”和“十项规定”内记于心、外化于行,贯穿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提出将贯彻执行“约法三章”和“十项规定”与“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执法办案、服务群众、廉洁自律、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强调各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活动,对于违反“约法三章”和“十项规定”的行为,认真督促整改,依法依纪处理。

  江西省公安民警约法三章

  一、严格依法办案,决不允许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二、优质高效服务,决不允许冷硬横推、趋利办事;

  三、勤政廉洁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江西省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十项规定

  一、不得对群众报警求助、投诉事项置之不理、推诿不办,违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二、不得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出国(境)证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违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三、不得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为羁押人员串供、与外界联系提供便利,违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得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私自办理案件,违者给予开除处分。

  五、不得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涉案财物,违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六、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不得为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违者给予开除处分。

  八、不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处分。

  九、不得参与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私自经商办企业(包括入股)、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等营利性活动,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不得违反规定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泄露或出卖各类信息,违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领导未主动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相关责任领导予以问责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民警,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纪委、驻部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14:1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