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南方日报评论员:法治是群众路线题中应有之义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华书记日前在佛山市南海区指导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要突出问题导向,切实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化解社会矛盾,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把矛盾的化解与建立完善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央要求,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是以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主。较之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特点是更加“接地气”。胡春华书记指出,教育实践活动越是到基层,越要注重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最大的危险是走过场,以形式主义的办法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因此,扎实推进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更加严格要求,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坐而论道,不如立而行之。如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辜负群众的期盼,势必导致群众的反感。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代会报告中首次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社会问题突出,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艰巨。广东地处改革的前沿地带,利益矛盾的冲突更加明显。不可否认,现实中一些社会矛盾包括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的。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法治是群众路线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当今社会,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无疑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要努力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群众提出的诉求和意见,大多数是合理合法的,要设身处地站在群众的角度去看事情、想问题,积极想办法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践行群众路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都应当始终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并转变“治民思维”,克服“防民思想”,提高群众主体意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广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规定,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而引发社会矛盾。

  法治建设与群众路线密不可分,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在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过程中,法治能否成为保障,有两个风向标:广大党政干部是否真正培育和确立起人民主权、人本民先、法律至上的观念;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信仰法律。这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现实中,倘若难解的涉法涉诉信访个案往往不是通过司法解决,而是通过各种别的途径,这就弱化了司法的权威。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尽快在实际生活中而不仅仅在立法上确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确保司法裁判在法律争议解决中的终局效力。同时,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真正建立起公正和有公信力的司法,使其切实担负起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真正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数十年的丰富和发展,群众路线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系日渐清晰:法治是群众路线的题中应有之义。领导干部应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出发,提高法治自觉,才能将群众路线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14:44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