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处分通报就该点名道姓

杨海龙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安徽省蚌埠市交通局一名副县级干部公车私用,五年来不仅开公车上下班,还驾驶这辆公车出入饭店、药店等场所。蚌埠市纪委纠风办调查核实以后,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全市通报,并责令补交相关费用。应该说,蚌埠市纪委执纪是严格的。但是,该市纪委表示:“至于当事人姓名职务,他只是局属单位的一名领导,不方便透露其他信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

  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一年多的今天,对还敢顶风作案、公车私用的市交通局干部进行点名道姓的通报,对上,是严格执行中央政策规定;对下,可以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交待。然而,一些单位对这种点名道姓的批评颇觉不便。不知“不便透露”里面是否有“保护伞”在起作用,是否碍于某种不为人知的情面?这起对“公车私用”留有一连串余地的批评通报,是否在掩盖其他违纪行为?欲说还休的通报批评引来的是舆论哗然。

  党纪政纪处分有着特定的指向性和严肃性,应认真迅速执行、确保处分到位,才能使党纪政纪更具刚性、权威性,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警戒和教育作用。而执行上留有余地,通报“虚拟处理”,使纪律打了折扣,其背后有没有其他“猫腻”,有待深思!

  不便透露也得透露。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应该严肃查处,而不是保留情面,进行模糊通报,让人民群众不满意。对待“顶风”犯案的干部,更该抛开情面、撕去遮羞布,点名道姓地通报,从而增强纪律执行的刚性,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彰显纪律处分的威慑力,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真正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1日 15:0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