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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马庆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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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其中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等概念中,将以往通常使用的“管理”改为“治理”,就是一大创新。深刻认识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从“管理”到“治理”,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与外延有了巨大变化。“治理”是特定范围内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向度相互影响,是公共事务相关主体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参与,是各类主体围绕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协商互动。相对于“管理”在内涵上的单打独斗、居高临下,“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使相应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外延得到极大拓展。

  “治理”的着眼点是促进社会参与。“治理”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社会各类主体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趋势看,世界各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从一元走向多元、从单向走向互动,总的追求是公共治理。这是由传统政府管理暴露的公共权力局限性决定的。我国正在推进的政府职能转变,落脚点是“简政放权”和“促进参与”,不断创新社会参与机制、疏通社会参与渠道,促进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意味着今后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各类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具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和舞台。

  “治理”的着力点是激发社会活力。从“管理”转变为“治理”,就是要突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共治,并为此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平台、完善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机制,从而激发社会活力。《决定》为此设计了几个着力点。比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决策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再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决定》强调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和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又如,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社会参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之一。为此,需要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渠道和公正的民权民利保护机制,健全接访制度和司法干预程序等。

  “治理”的落脚点是增进人民福祉。让社会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最终落脚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需要把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社会安全等作为社会治理的聚焦点。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是根本准则,改善民生是基本追求,社会和谐是重要表征,社会安全是底线保证。将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社会安全作为社会治理的聚焦点,既明确了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又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类主体公共参与的范畴和使命担当。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07:15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