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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治途径落实全会《决定》

张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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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大得人心,普受欢迎。如何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讲究方式方法。根据我们党的依法执政这一基本执政方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走法治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视察时,就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问题提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要协调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

  《决定》本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通过的文件,代表着我们党对国家、社会改革发展的主张。作为政党的主张,从宪法、法律来看,还不能直接成为国家各职能机关执行、实施的依据。要把政党的主张付诸实施,变成国家各机关执行的依据,还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根据十八大报告关于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主张,我们党要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此,《决定》的各项改革主张和设想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认可之后,付诸全国实施。

  《决定》中许多改革措施可能涉及宪法的修改问题,有些可能需要新的立法或者修改原有法律。譬如,《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一措施付诸实践,就需要通过修宪赋予特定机构行使类似宪法法院的权力,以便有效维护宪法权威。《决定》还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对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管理方式作统一规定,对在打破现有行政区划限制的前提下、重新设定的司法管辖区作立法规定。这些重大改革措施,不能由地方各行其是地加以贯彻,必须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立法作为付诸实施的依据和准绳。

  《决定》本身是纲领性的文件,其中几乎每一句论断一旦付诸改革实践,都要有具体的制度、规则、细则规定。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则、细则对每一项改革措施作具体规范,会因各地、各人对原则性措施理解不同而导致具体执行行为的千差万别,进而导致改革的混乱。所以,要保证改革的统一、有序,必须有统一的制度、规则、细则。依据事务的轻重缓急,其中有些制度规则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制订;有些规则、细则应由国务院行政立法制订;还有些规则、细则可授权给各地方立法机关制订。关于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事务可以由党内制订规章。

  改革蓝图规划,只是党领导改革的第一步。在贯彻落实改革决定的过程中,也必须体现党的领导。党应当领导立法,把自己关于改革的主张、设想通过立法变成被全国人民认可的法律,也通过立法把《决定》的许多原则性、方向性设想加以制度化、规则化、细则化,从而变成真正可以付诸实施、操作的改革规范,以确保党对改革过程的领导。在党领导改革事业中,要充分吸取我党在上个世纪50年代执政的教训:抛开宪法和法律,撇开人民代表大会,直接用党中央文件作为国家各职能机构的活动依据和社会变革的依据,以致酿成“大跃进”、人民公社的错误,给引发“文化大革命”埋下祸根。因此,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必须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1日 01:29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刘炎东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