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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企业转嫁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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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民政部日前印发《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从审批、住宿、用餐、用车、场所、经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行为作出制度性规范。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办法》规定,民政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实行报备和审批制度。部长外出由部办公厅提前3天向国务院报备;副部长及部党组其他成员外出向部长报告,由部领导秘书或有关人员向办公厅报备。各司(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由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部长或主持工作的部领导报告。其他司(局)级干部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办法》明确,民政部公务接待应坚持公务必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除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外,派出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接待方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部领导参加公务外出活动由部办公厅发函,其他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由所在单位发函。其他单位来访函电由部办公厅和各单位按标准分别受理。部机关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可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部机关一般不安排因公来访人员用餐,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接待方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部机关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办法》要求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部机关接待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明确接待单位、接待人员、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各单位每季度汇总公务用餐接待情况,报部办公厅、规划财务司、机关党委(纪委)备案。关于接待费用,《办法》提出“四个禁止”,即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确立公务活动食宿标准。在部机关安排的接待用餐,由接待司(局)填报接待用餐申请单,经司(局)负责人批准后,由部机关服务中心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或食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或消费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外出时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或接受接待住宿,不得配发或要求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明确公务外出纪律要求。根据《办法》,干部公务外出应严格控制随行人员数量,接待方应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公务活动中不得组织或接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迎送仪式,不得要求接待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组织或接受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或接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或接受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为提高制度执行力,彻底堵塞风险和漏洞,《办法》进一步规定,部办公厅会同规划财务司按年度公开部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接待项目、接待场所、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部机关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应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05:44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