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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清场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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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24条,对接待范围、迎送和陪同、住宿、用餐、用车、经费管理、经费结算、信息公开、接待纪律、监督检查等19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 《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各级党政机关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同时,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

  在监督问责方面,《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08:59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