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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报5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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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具体规定精神的案例。

  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姜灵灵对职工请销假疏于管理。乌海市乌达区监察局给予姜灵灵行政记过处分。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建局、食药监局、人口和计生局计生服务站春节假期后职工未及时到岗上班。卓资县纪委决定,分别对负有失于管理责任的县住建局党总支书记、局长高玉强,县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霍玉龙,县人口和计生局党总支书记、局长王仝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他们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给予县人口和计生局副局长、计生服务站站长张轲党内警告处分。

  呼伦贝尔市莫旗尼尔基镇前兴村党支部书记关俊峰违规举办开业庆典。莫旗纪委决定,给予关俊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收受的1.86万元礼金全部退回。

  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查干哈达村主任裴国清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乌拉盖管理区纪委决定,给予裴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扣除亲属礼金和基本开销以外的礼金1.4万多元。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中心卫生院院长刘日清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9月4日,刘日清驾驶单位桑塔纳轿车办私事途中,因会车不当将车开下路基翻车,造成其岳父母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刘日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刘日清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记者 付金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15:2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黄杏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