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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不得向下属机构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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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近日,贵州省制定出台《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法》对会议费开支范围、定额标准、报销和支付方式及召开会议的审批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560元;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450元;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380元。

  《办法》强调,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经省委、省政府及两办审批的一、二类会议,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向省财政申请专项会议费,在省财政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内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三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和按规定可以开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报销和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明确指出,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对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并按照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办法》要求,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市(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贵州省纪委)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2日 00:2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