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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是群众路线的具体实现方式

邱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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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是广大群众能够参加的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的民主实践活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也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大政治优势,生动地诠释了我们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生命线的本质要求。

  基层自治要求党应用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主动适应社会治理结构和多样性变化要求。

  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多元、思想文化多元、利益诉求多元,党的工作“必须和新型的社会形态相联系,必须符合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而不是社会结构、社会形态来顺应党建”。在自治主体上,要从单一向多元转变,构建新的权力关系,推进现代社会组织结构完善;在治理手段上要从控制、规制、法制向服务、协调方式转变,回应群众多元化诉求,适应社会的差异性,服务群众;在治理目标上要从行政化向民主化转变,通过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社会行为的规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从现代化的历程看,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必将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逐步进入了社会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现实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力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就需要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纳入法治政府与社会共治、基层群众自治多维互动的有效机制,使之与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统一起来,形成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发展。从上海的实践看,各基层党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在城乡基层自发形成了由村居党组织主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社区民警和群众代表等参与的“多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区域自治联动。在人员构成和组织方式上充分体现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努力把所属体系中各类最活跃的组织吸纳进来,把各类最主要的利益群体吸纳进来,把经济社会中的各类组织团结在党的周围,极大丰富了党的群众工作内涵。

  基层自治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发挥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社会组织作用的重要基础。

  基层自治的过程也是联系群众、集中民智、了解群众的需要和意愿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既承担起了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又可以在群众自我管理中解决部分基层社会矛盾。在日趋成熟的群众自治活动中,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兴趣性的社会组织和自组织,包括城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各类合作社等合力构建基层自治多元主体,突破了传统体制下基层社会管理以行政为主导的局限,已成为推动基层群众自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对于行政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而言,基层自治所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辅助性。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各区县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代会、议事会等与各类社会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在基层群众自治中互为补充,相得益彰。近年来,还通过健全和完善工青妇、民兵、科普等群众组织,增强其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功能,领导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能、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大力培育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引导其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各区县都有以群众骨干个人命名,或以群众骨干群体命名,如“爱心妈妈”“维稳妈妈”等各类有特色的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群众文化团队、调解工作室等,都已成为群众自治中充满活力的重要力量,为构建政府依法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新型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积累了新经验。

  基层群众自治在实践中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基层党组织在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中积极探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诚然,基层自治是党的群众工作的具体体现,其成长过程是一个渐进式的不断推进过程。近年来,党领导的基层自治作用不断凸显,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强基层建设,构建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新型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积累了经验。

  但由于社会转型,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的变迁、重构,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且长期以来受体制的约束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自治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培育。调研发现,在基层还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比如,认为基层自治“就是群众自己管好自己”,“领导怎么要求,我们怎么做”,缺乏公益意识、志愿精神的培育,在工作中不乏有被动应对者。二是主体界定不够清晰。按照相关法律,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但从实际表现看,相当数量的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绝大部分是在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政府行政权与群众自治权的边界不够清晰,一些地方基层人民政府与居委会法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被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三是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目前,党组织单项服务项目比较多,但为居民群众搭建的议事平台、协商平台还不够,总体上缺少开放性和灵活性。网络新媒体的应用缺少技术层面的支持。

  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过程既是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又是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监督评价的过程,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深化改革新形势下的生动实践。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07:41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