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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行新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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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新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我省省级机关和单位全面施行。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此前,我省省级机关和单位一直执行的是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差旅费管理实际,经过前期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标准和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定了新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重点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及报销管理、监督问责等6个方面,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对我省公务出差活动、差旅费支出管理进行了详细、科学、合理的规定。新办法规定省级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要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和差旅费标准,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和内控管理,特别要强化对差旅费管理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15:43 来源:陕西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