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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常态化检查党委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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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出台《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主责主业,严格执纪监督,经常性地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促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各地、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党委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本地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的情况。

  江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约谈督导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比如: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了解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抓住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开展民主测评,进行检查考核;上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约谈下级纪委和派驻机构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人,了解落实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执纪问责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予以收缴;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措施不力,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江西省纪委)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07:0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