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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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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公务用车违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干部纪律观念淡薄,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省纪委日前决定对8起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李维义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11月11日,李维义驾驶公车到开远市阳光景苑小区查看自己房屋装修时,被网民举报,质疑公车私用。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其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反省,补缴公车私用燃油费500元,处罚2000元的处理。

  红河州建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杨建荣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3月29日,杨建荣违反警车管理规定,上班时间驾驶警车携其女朋友及女朋友家人到建水县临安镇上坟。建水县纪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杨建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政委杨树良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22日下午,杨树良驾驶警车离开单位将警车停放在昭阳区海楼路民欣花园小区内,于当晚将警车开回其居住地停放。昭阳区纪委研究并报区委批准,给予杨树良党内警告处分。

  保山市龙陵县广播电视转播台台长、农村广播电视工作中心主任黄伦邦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2月19日,黄伦邦驾驶公车到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参加婚宴。龙陵县纪委给予黄伦邦党内警告处分。

  保山市昌宁县卡斯镇人大主席辉建强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6日,辉建强在出席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期间,乘坐卡斯镇公车到昌宁县第三中学接其子前往县委党校就餐后,又用该公车将其子送回学校,被保山市纪委明察暗访组发现。昌宁县纪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辉建强党内警告处分。

  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杨树忠违规使用警车问题。2013年4月14日,杨树忠驾驶值班警车到餐馆与朋友就餐时,群众将停放在餐馆门口的警车拍照,并上传到互联网,被天涯社区、新浪微博多家网站登载。嵩明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驾驶员杨杰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4月2日,杨杰在非工作期间私自驾驶公车到大姚县城新大街路段停留,被群众网络举报。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责令负有管理责任的县政府办公室小车队队长李建明作出书面检查。大姚县纪委监察局对杨杰公车私用违纪情况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驾驶员杨宏平违反公车标识管理问题。2014年2月25日至26日,杨宏平驾驶公车赴文山出差期间,未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杨宏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

  通报指出,少数公职人员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不良影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突出问题。要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切实做到六个“一律不准”。要健全完善公车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公车标识粘贴工作力度,亮出身份,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执纪监督问责,坚持重要节日和节点开展明察暗访,对违纪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铁的纪律落实好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15:17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