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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不得使用金融贷款

擅自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或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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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25日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来源要求,拟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对于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则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新增办公用房应首先调剂安排,不能调剂的再新建。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并明确了国务院、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代建制。代建制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分离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即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严格了监督制度,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为了使项目建设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相应明确了法律责任。意见稿拟规定,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楼堂馆所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11:15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