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8月20日前限期整改清退——天津组织部等部门就集中清理工作作出答复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天津市自5月13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第一阶段清理自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底数。天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强调,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为做好整改清退工作,确保集中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天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就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明确政策界限。

  1.集中清理工作所指“领导干部”的范围?

  答复意见:集中清理工作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截至2014年5月13日)。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是否要进行清理登记?

  答复意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没有兼职的可不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有兼职的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3.领导干部清理登记情况如何保存?

  答复意见:清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兼职,均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分级保存备查。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所有《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均要形成电子文档上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汇总,分别报市纪委(径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市委组织部(径报干部监督处)。

  4.领导干部可否在企业(含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三年后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支付的报酬,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除正处于撤并过程中、即将退出注销、国(境)外上市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得在本企业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5.领导干部可否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可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现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兼职(任职)。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可否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中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本身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未脱离实际教学、科研岗位的,可以在相关机构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但一律不得兼任领导职务,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

  7.领导干部可否以“补差”、“返聘”等形式获取报酬?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不得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在原任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继续工作,有“补差”、“返聘”等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终止工作手续,《工作方案》印发后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8.对违规兼职(任职)问题如何进行整改规范?

  答复意见:对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违规兼职(任职)问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向所兼职(任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辞呈,领导干部保留兼职的辞去本职,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辞呈,相关单位在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直接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

  9.领导干部确需兼职(任职)的,如何进行审批?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确需在社会团体、企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由本人申请,原任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前为市管干部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者备案。

  在清理工作前已经兼职(任职)的,经审核符合规定,需继续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10.对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如何清退处理?

  答复意见: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并收缴。在5月13日前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兼职(任职)问题作了清理,并已将违规取得的报酬上缴本单位财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的,视为已经收缴;5月13日后清理出的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上缴专项清理工作专设账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将领导干部违规所得报酬由组织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列出明细,由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负责办理上缴手续。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切实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具体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酬的,做到该清理的清理到位,该免职的落实到位,该清退的清退到位。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隐瞒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取酬,或者有意拖延不按规定进行清理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处理,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逐一核查处理。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12380。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5日 11:32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李佳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