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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节期间需遵守“八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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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获悉,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文通知,严禁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等节礼,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在中秋、国庆节期间,要自觉做到“八个严禁”:一是严禁用公款购买和赠送月饼、烟酒茶等各种节礼;二是严禁用公款购买或接受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消费券和电子礼品卡;三是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利用培训中心、机关食堂等搞奢靡享受、公款吃喝玩乐等;四是严禁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及相关拜访活动;五是严禁单位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六是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活动、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七是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八是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通知称,中秋、国庆节期间是作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广西各级党委(党组)要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18:54 来源:新华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